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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gxt.hunan.gov.cn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10:28   湘工信节能〔2023〕534号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    为全面落实《湖南省工业绿色“十四五”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2-2025年)》,持续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湘工信节能〔2023〕90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征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企业、园区自愿申请,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推荐,我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遴选确定了2024年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应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和绿色园区的评价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创建工作。    二、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在创建过程中,原则上应有不低于10人次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培训。创建工作实施完成后,应对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和绿色园区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价,达到评价标准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    三、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和园区,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报告编写模板详见附件2、3、4)。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初审汇总后(附件5),于7月25日前正式行文将各个企业或园区的申报材料(第三方评价报告)纸质版1份报省工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电子版发送至省工业通信业节能监察中心邮箱:hnjxwjnjc@163.com。列入2024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如若在2024年7月25日前未完成创建工作或者暂未达到评价标准,经所在市州工信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向我厅提出申请,可延迟到第二年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    四、省工信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上报的《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评审,同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园区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    五、列入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创建计划的企业,近五年内没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须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列入绿色园区创建计划的,园区内重点企业须全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注:重点企业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近五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数量占总数比例必须达到15%以上。    六、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和园区须高度重视节水工作。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和园区的创建工作。    七、鼓励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节能诊断,申报工信部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产品,参加省级碳减排标杆企业、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创建、能效“头雁”评选、节能节水“三新”产品征集,我厅在进行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审查认定时将综合考虑其工作成效,给予适当加分。    八、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有关要求    (一)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湘工信节能〔2023〕90号)提出的基本条件。    (二)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工作由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或园区可登录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gmpsp.org.cn/),在该平台上自主选择通过声明并获得公示的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参照相关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查实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的评价机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联系人:刘永忠    电  话:0731-88955371    邮  箱:hnjxwjnjc@163.com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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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23-057672题裁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06-07 16:21主题分类:统一登记:HNPR-2023-05008主题词:文号:湘工信节能〔2023〕202号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信节能〔2023〕202号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县市区工信部门:    根据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我们编制了《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6月6日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把“三高四新”蓝图变成美好现实,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根据《湖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业碳减排是指企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推进新能源应用和低碳原料替代、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推进绿色制造、发展循环经济、创新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实施数字化协同转型等降碳措施,实现碳减排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是指通过实施降碳措施后,能够正常生产,碳减排成效显著,具有减碳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工业企业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并在申报完成后,核算其碳减排绩效指标,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的活动。碳减排绩效指标包括强度减排指标和总量减排指标两项:强度减排指标是指以对比期为基数,申报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的相对下降幅度,以百分比为单位;总量减排是指申报期和对比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的降低量同申报期产品产量(或工业增加值)的乘积,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    第五条  依照本暂行办法开展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涉及的碳排放核算,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报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的培育和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依法在湖南省内注册独立法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是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二是发生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三是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四是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五是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申报企业应在推进产品结构调整、节能降碳、绿色制造、资源循环利用、低碳技术创新、数字化协同转型等方面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行业代表性。    (三)主要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准入值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中的基准水平。    (四)申报企业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该年度各项降碳措施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设备投入累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五)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并能提供申报期及申报期上年度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六)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期2年内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申报期原则上为一自然年度,对比期为申报期的上一年度(若上年度的碳排放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实施降碳措施前企业的碳排放水平,可以上上年度作为对比期)。企业申报的产品产量(或不变价工业增加值)应有准确的统计数据,能够结合碳排放核查数据核算出申报期及申报期上年度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申报通知,工业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信部门或省直管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市州工信部门或省直管县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十一条  初审核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统一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结合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拟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企业认定为当年度“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在申报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申报期内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申报和认定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按照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市州引导金融机构为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提供担保、信贷等绿色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应积极配合省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降碳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开展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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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若干措施(试行)》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湘潭市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推进我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建设,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柱支撑作用,加快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财政支持措施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对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树立鲜明导向,加大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储能、充电桩、低效用地再开发等重大项目建设力度,完善地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绿色发展。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低效用地再开发等申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资金。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订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绿色低碳产品采购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过程中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力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3.加强碳账户信息化建设。建设气候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 搭建集气候投融资项目信息、工业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对企业碳排放总量及趋势、碳排放强度及趋势、企业能效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综合形成企业碳账户。4.支持开展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绿色低碳发展需求,依据相关标准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单个产品证书给予1万元奖励。 二、金融支持措施 5.用好风险补偿机制。全面启动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用好省、市两级组建的2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入库项目获得的气候投融资贷款在满足申报条件的情况下,纳入市本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范畴,给予风险补偿,与其他风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和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加大对绿色低碳项目信贷投放,稳步提高绿色贷款支持的企业户数及贷款金额。鼓励金融机构采用提前审批、循环贷款等方式,大幅增加无还本续贷。拓宽环境权益市场化融资渠道,有效盘活企业 环境权益资产。6.实施贷款贴息。对气候投融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纳入湘潭市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获得贷款的项目,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贷款第一年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20%对贷款主体给予一次性补贴;贷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贷款第一年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利息的2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20万元。7.强化担保增信作用。充分发挥市属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助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信贷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对经市区两级审核的纳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新增担保业务,原则上担保费率不超过1%。8.加强产业基金引导。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资金。充分用好湘潭低碳气候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 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支持引导作用。9.评选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湘潭市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评选,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产品创新及推广,对获得气候友好型称号的金融机构,单个金融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总额控制在15万元以内。10.评选气候友好型企业。开展湘潭市气候友好型企业评选,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节能降碳工作,对获得气候友好型称号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总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三、产业支持措施 11.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等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循环利用。对个人消费者报废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或节能型燃油乘用车,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套财政补贴资金。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投资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2. 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绿色低碳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家、3万元/家奖补(至 2025年)。加大对国、省科创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新批建设的国、省级科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家、10万元/家支持。推动绿色低碳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按不超过项目科研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13.推进企业技改提质、绿改转型。对通过国、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级10万元/家、省级5万元 /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大力支持企业绿色化技术改造,全面推动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依法依规加快“散乱污”企业整治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升工业生产过程管理水平,推动减污减排和超低排放,加快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循环利用。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智能化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重大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 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业节能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补助。14.鼓励绿色示范创建。全面推动钢铁生产节能减排,推进清洁运输、高炉余热回收利用、钢渣综合回收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产业链上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工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分层级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15.鼓励货运车辆节能减排。在市城区范围内,自2024年起, 被交通运输部确认为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新增),当年度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直单位已安排奖励的不予重复)。对于道路货运规上企业新增国六及以上标准燃油货车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货车的(不含挂车)给予以下补助:核定载重量在30吨及以上的,每辆车补助1.5万元,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0.75 万元/辆;核定载重量10吨-30吨(不含)的,每辆车补助1万元,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0.5万元/辆。若第二年降为规下企业,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对于道路货运规上企业新增新能源车  (不含天燃气车、不含挂车)另给予1.5万元/辆奖励,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0.75万元/辆。若第二年降为规下企业,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对于新增道路货运规上企业,入规前车辆不足 50台,通过购车达到50台车辆的,在确认为入规企业前一年度新增车辆参照前项奖励执行。若第二年降为规下企业,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本项奖励按自然年度结算,财政每年安排总额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补贴的申请以新购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时间为顺序,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之后不再进行补贴。16.积极推动“公转铁”。鼓励全市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不含军事运输)托运人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出市,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自2024年起,对铁路运单托运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自2022年以来湘潭市内无铁路发运量) 通过湘潭市内铁路发送货物且年度累计发运量达1.2万吨(含) 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上年铁路发运量超1.2万吨(含),且本年度增量达20%(含)以上、40%(含)以上、6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4万元、8万元和12万元。本项奖励按自然年度结算,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如测算年度奖励资金总额小于或等于100万元,则按以上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如测算额度超过100万元,则各项补助标准同比例压减至年度奖励总额100万元后,计算实际补助额度。17.支持绿色建造发展。鼓励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高品质绿色建造、装配式装修推广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18.支持绿色工艺发展。以整车企业为依托,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引导企业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产品设计、制造、包装、物流、使用和报废回收的全生命周期。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推动企业采用减量化、无害化的高效清洁工艺技术。建设热处理中心、集中喷涂中心、电镀处理中心等绿色共享工厂,降低企业委外表面处理成本。推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培育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企业。19.支持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支持加强土地利用,优化土地要素保障,助推产业升级和城市更新建设。落实低效用地分类处置政策要求,支持鼓励企业自愿退出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鼓励社会主体投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本政策出台后,按属地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出台本领域资金奖励实施细则。各级各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本政策试行两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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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HNPR-2022-10019   湘财资环〔2022〕3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2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31日附件 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2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 号)精神,现就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充分发挥财政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围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效能。到2025年,财政政策工具不断丰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初步建立。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二、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在确保能源安全保供的基础上,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有序推进减量替代。优化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应用,推动构建现代化新型电力系统。支持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出力平稳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布局建设一批新型储能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支持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推进“气化湖南”工程和煤改气工程。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设备节能监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和煤炭消费核查。(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支持工业部门向低碳化先进制造发展。大力支持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鼓励创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支持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稳妥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支持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控制及锅炉综合治理。稳妥推进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公共机构等领域“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电代油”。支持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推进企业用水梯级、循环利用。支持和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加快推进绿色建造,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推动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三)支持基础能力建设和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以及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建立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支持创建长株潭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推动岳阳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发展。支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实现路径研究。支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拓展调查监测体系,开展碳汇监测技术研究,加强碳排放与碳汇监测和计量体系建设。支持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以“芙蓉人才行动计划”为指引,大力实施“三尖”创新人才工程,着力培养绿色低碳领域科技人才。  (四)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推广绿色低碳产品应用,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城乡垃圾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利用。鼓励和推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根据国家部署,建立健全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围绕再生铜铝、钢铁、钨钴和稀贵金属四类再生金属精深加工产业链,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提升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能力。支持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五)支持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发挥我省农业林业大省优势,培育壮大农业林业碳汇产业规模。支持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碳汇能力提升,大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林业碳汇工程,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国土绿化试点示范,全面保护公益林、天然林,大力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加强战略储备林建设,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支持森林资源管护和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加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开展洞庭湖区、湘资沅澧四带等区域内自然湿地保护,推进东、西、南洞庭湖等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秸秆、农膜、畜禽粪污等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推进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六)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支持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全省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配套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优化配额分配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三、财政政策措施和资金安排(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逐步加大碳达峰碳中和财政支持力度。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资金分配突出重点,落实大事要事保障机制,加大重点行业领域资金保障力度。对推动相关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对推进相关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地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发行碳中和债券,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鼓励环境权益交易,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试点。(三)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税收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支持节能环保和绿色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充分发挥税收对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作用。(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优化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订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两型)采购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两型)产品采购力度。(五)支持加强低碳国际合作。推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深化对非经贸合作,办好重大经贸合作活动,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聚焦“双碳”目标,接续办好亚太绿色低碳发展高峰论坛等重大活动,巩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法国、德国等外国政府的传统合作关系,培育和实施国外贷款项目。积极探索与亚投行、新开行等新兴国际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四、强化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研究本地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举措,切实抓好中央和省级政策落实,保障本地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梳理现有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明确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强化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入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形成资金合力。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林业、气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策衔接,充分发挥财税、投资、价格、金融等政策合力。(三)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全覆盖。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相挂钩机制,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坚持资金投入与政策规划、工作任务相衔接,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评价。(四)加强学习宣传。各级财政干部要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理论学习,加强教育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财政干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加大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教育培训、宣传力度,提高节能宣传周、低碳日、湖南国际绿色发展博览会等绿色低碳宣传平台影响力,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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